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在辽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委委内各处室以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下属事业单位(简称委内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主要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为加强我委政务公开工作,成立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五条 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委政务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委政务公开内容;
(三)组织编制我委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五)承办我委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六)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赋予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我委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与申请办理的相关情况;
(五)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管的相关情况;
(七)理论研究与重大调研课题研究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八条 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相关程序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审查程序》办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范围分对内公开与对外公开两部分。
对内公开主要包括:委内人事变动、委内财务支出、委内先进人物评选、省本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初步意向以及委党组要求在委内对内公开的其它内容。
对外公开主要包括第七条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 政务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公开我委制作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程序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我委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我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我委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我委和其它行政机关就有关信息的协调以业务处室为主。如果业务处室难以协调一致的,由主管主任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我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属于我委职责范畴的,应当在我委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用于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信息制作以业务处室为主。业务处室必须在广泛调研,认真分析基础上,形成准确的信息,报委党组审定后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主管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委政务公开指南,并制定我委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标准。
委内政务公开部门依照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标准,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委领导批准后,按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不同,纳入我委政务公开目录。
第十五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委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我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六条 委内各政务公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与本岗位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负责,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处对我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